【案例分享】网络平台公然辱骂的侵权认定与责任承担

2026-05-25 14:17:45 admin 22

李维航 律师


一、 案情介绍 

原告: 杨X

被告: 唐X

2024年8月,原告杨X发现其个人照片在抖音平台上被一个抖音用户设置为多个短视频的背景,并配以“你不得好死”、“勾引别人老婆下场”、“出门让车撞死你”等极具侮辱性、诅咒性的标题公开发布。相关视频在短时间内获得了累计近万次的浏览量,对原告的个人声誉与社会评价造成了严重损害。 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方采取了以下关键步骤:

1. 证据固定: 立即对侵权视频进行公证保全,形成(2024)浙甬城证内字第XX号公证书,确保了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

2. 信息披露: 通过诉讼程序,成功促使抖音平台的运营主体向法院披露了该侵权抖音账号的实名注册信息,锁定侵权人为被告唐X。

3. 诉讼维权: 在确认侵权主体后,向宁波市某区人民法院(原告住所地所在的基层法院)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要求被告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合理开支。


二、 争议焦点 

1. 侵权事实认定: 被告在公开网络平台使用原告肖像并配以侮辱性文字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2. 责任承担方式与赔偿数额: 在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况下,如何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合理费用的具体金额?


三、 法院判决 

宁波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作出如下认定与判决:

1. 侵权成立: 法院认为,被告唐X在抖音平台发布涉案视频,内容具有明显的贬损、侮辱性质,主观上存在过错。该行为在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网络平台上传播,已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产生了损害后果,且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构成名誉权侵权。

2. 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侵权视频的数量(9个)、传播范围(近万浏览量)、平台影响力、侵权内容的恶劣程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开支,法院判决:

1. 被告唐X赔偿原告杨X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2. 被告唐X赔偿原告杨X维权合理费用6200元(包含公证费及部分律师费)。


四、 律师提醒与策略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名誉权的案件。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我认为本案的胜诉关键在于以下三点,可供同类案件参考:

1. 证据保全的及时性与有效性: 网络信息易被修改或删除,第一时间进行公证保全是维权的基础。本案中,通过公证将瞬态的网络信息转化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固定证据,为后续诉讼打下了坚实基础。

2. 诉讼策略的选择: 在无法直接确定侵权人的情况下,我们采取了“先告平台,获取信息”的策略。依据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抖音),要求其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实名信息。这一策略成功地将匿名的网络账号背后真实的侵权主体“唐X”揭露出来,使得直接追责成为可能。

3. 赔偿数额的合理主张与法院裁量: 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维权费用,我们提出了明确的请求,并向法庭充分阐述了侵权行为的恶劣影响和原告的实际支出。法院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基于案件具体情况(如浏览量、影响范围等)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了酌情认定。这提示我们,在主张赔偿时,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提出合理请求,并准备充分理由说服法官。

总结: 面对网络名誉权侵权,权利人应勇于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核心在于:固定证据、锁定真人、明确诉求。本案的判决也再次警示社会公众,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任何在网络上肆意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