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生实务】约定管辖不可“随心”:以实务案例谈关联原则的重要性
孙明 律师
在民商事纠纷处理中,约定管辖作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能有效锁定争议解决法院,降低维权成本。但司法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因忽视“管辖地点与案件具有实质性关联”这一核心原则,导致约定管辖条款无效,陷入管辖争议困境。结合笔者代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现就约定管辖的法律边界及实务审查要点展开分享。
【案情介绍】
笔者曾代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单方约定某法院为管辖法院,但该地点与原被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借款交付地、还款履行地均无任何关联。法院立案审查时,以“约定管辖地点与案件无实质性关联”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并退回案件。后续我们重新梳理管辖连接点,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原告住所地)作为管辖依据重新起诉,才顺利启动诉讼程序。该案暴露出的核心问题的是:约定管辖并非“随心所欲”,关联原则是法定生效前提。
【管辖之关联性拆解】
我国法律对约定管辖的关联要求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明确,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且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进一步细化,若管辖协议约定的地点与争议无实际联系,应认定约定无效,案件适用法定管辖规则。
判断“实际联系”需紧扣案件核心要素,避免形式化约定。司法实践中,与案件具有实质关联的地点通常包括当事人住所地(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法定列举情形,同时需结合纠纷性质具体认定。如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交付地、还款履行地、双方共同经营地等,均可视为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而凭空选择与当事人、合同履行无任何关联的陌生地点,即便写入合同,也会因违反关联原则被认定无效。
约定管辖无效后,案件将回归法定管辖规则。就合同纠纷而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针对民间借贷纠纷,若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依据《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出借人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结合实务经验,律师在案件材料审查中需强化管辖条款的专项核查。首先,审查约定地点的明确性与关联性,优先选择法定列举的关联地点,避免模糊表述或无关地点;其次,结合纠纷类型佐证关联关系,如买卖合同需核实约定地点与交货地、付款地的关联,借款合同需对应交付地、还款地等要素;最后,警惕格式条款中的管辖陷阱,若为格式合同约定管辖,需确认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且未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否则可能因格式条款无效导致管辖约定失效。
约定管辖的本质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司法管辖秩序的平衡,关联原则正是这一平衡的核心支点。无论是律师代理案件还是当事人签订合同,都应摒弃“随意约定”的思维,精准锁定与案件具有实质关联的管辖地点,同时留存相关证据佐证关联关系。律师代理案件如果发现约定的管辖约定外观上与案件无实质性的关联,则需要进一步调查寻找补正管辖约定与案件的关联性,并在立案时将该证据一并提交给法院,以便案件能够顺利立案。